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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高危煤矿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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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煤矿

停水停电

  |  发布时间:2014-02-15

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确定关闭的煤矿,要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人员。

《意见》明确规定,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到期未消除的,依法实施关闭;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且未被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在煤矿安全准入方面,《意见》明确,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查明超限原因,及时处理消除。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限期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限期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实施关闭。

同时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必须配备群众安全监督员,从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或者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一律限期停产整顿。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关闭煤矿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中,采矿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有关证照,须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开。按照关闭煤矿标准停止供水、供电、供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人员。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对关闭煤矿停止供电,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不低于30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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