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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安全管制的执行力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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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

企业

  |  发布时间:2015-08-26

我国是煤矿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国家,近年来几起煤矿爆炸事故,让人们不得不将煤矿安全问题列为关注的焦点。

当我们将安全视为煤矿企业特殊的产品供给时, 发现在缺少安全管制、责任规则的情况下, 安全产品收益的滞后性、安全产品的外部性以及煤矿企业的高风险偏好都会导致安全产品的供给不足。事前的安全管制与事后的责任追究是激励煤矿企业增加安全供 给的必要条件; 在安全信息占有、事故损失的资产约束与执行成本方面, 安全管制与责任规则各具局限性。因此, 要激励煤矿企业进行更优化的安全供给, 政府安全管制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则要有效结合。当然, 这种结合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 而不具备特定条件时, 单独使用可能更为有效。在不确定性存在的条件下,有必要更为深入的研究事前的安全管制与事后的责任追究的结合问题, 从而为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头, 提高我国煤矿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提供坚实的保障。

首先应建立严格的煤矿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安全管制, 最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防控事故, 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就是资源有偿使用, 征收高额资源税、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在提高资源税税率的同时, 改变现有资源税的征收方式, 以储量作基数, 加上资源回采率、环保等因素进行调整。一方面严格了市场准入, 另一方面也合理地提高了煤炭开采成本, 降低煤炭生产获利空间, 从而间接增加了安全产品的比较收益, 刺激了安全产品的供给。

其次,强化煤矿安全管制的执行力度。

在 信息占有不对称的情况下, 科学的安全标准只是安全行为激励的必要条件, 关键是安全管制标准的有效执行。高额的煤矿利润, 政府的渎职, 使得煤矿企业不是将重心放在安全问题的解决上,而是暂时性的应付, 或采取寻租等方式, 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将稀缺资源用于人为的经济利益的转移上。所以, 要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管制的稳定预期, 整合各种相互冲突的煤矿安全立法, 以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作为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有效防止官煤勾结的现象。

最后,通过政府安全管制进行全员强制性安全培训。

在 处于弱势一方的矿工不能与煤矿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谈判的情况下, 大大削弱了矿工这一微观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为此, 要通过政府安全管制进行全员强制性安全培训, 增强矿工的安全技能与维权意识; 提高矿工的组织程度, 降低内部协调成本。同时, 还应发挥工会在维护矿工利益, 进行安全监督, 与企业就安全投入、事故赔偿、安全培训等方面谈判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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